宜都融媒讯 为进一步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依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徐某给予人身安全保护,切实防止施暴行为继续发生。
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曾某系夫妻关系,徐某诉称,其与曾某离婚诉讼期间,曾某前往其住处将其打伤,并多次对其进行威胁,曾某的行为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徐某遂向宜都市人民法院申请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曾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威胁行为,并禁止曾某前往其住所。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对徐某的申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电话录音、伤情照片、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院机构诊断证明书等)进行审查,随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曾某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威胁行为,并禁止曾某前往其住所。在向曾某送达文书时,承办法官向其释明,若违反禁令,市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字眼首次正式出现在其中。其中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应当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提出,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相关组织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家暴后的受伤照片、就医记录和报告、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记录、施暴人的悔过书/保证书,带有威胁性质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都是有效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依附离婚、赡养、继承等家事案件提出。当事人在家事案件一审中未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在该案的二审、再审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一审法院另行提出申请。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对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宜都市人民法院将畅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对有需求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法律指导,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受理并作出裁定,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