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2-08-03 13: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本公告中的涉及的严重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2、10020: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60350: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50390: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1005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7、1717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

8、10100: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9、10160: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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