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融媒讯(通讯员 白书蔓)大家好,我是一个购物车,我的主人是个名副其实的购物狂...在“剁手季”双十一来临之际,她迷失在错综复杂的陷阱里,于是乎,我不得不替她操碎了心….

特价陷阱
特价款商品物美价廉,有些商品的界面却标注了“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字样。俗话说“有便宜不占非好汉”,于是,看见这个坑,她当然是毫不犹豫地跳了下去...
主人:“这个特价商品才花平时一半的钱,不能退就不能退嘛,我要买!”
购物车:“ 等等!不准买!”
商家所称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格式条款,且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并且,若商家明知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商家行为则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商家承担价款或服务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定金陷阱
预热活动越来越提前,抢定预付商品已经成为我主人每年的习惯,定金一时爽,尾款火葬场,我仔细一瞧,“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预付定金不予退还。”我不禁为主人的钱包捏一把汗。
主人:“哇,预付定金这么划算,买啦!不想要,到时候再退嘛!”
购物车:“ 您可看清楚啊主人!部分商家混淆‘定金’和‘订金’的关系,定金不退,订金可退。”
定金是一种法定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付了定金,即使后悔也不能退了,而订金则视作预付款,不论哪一方违约,订金收受方都要退还订金。

买一送一陷阱
我的主人最抗拒不了"买一送一",因此这次活动她想方设法凑单就为了第二件0元,但她总是忽略商品页面中出现的“赠品不予退换”。
主人:“怎么送的手机膜这么差,我才刚贴上就摔碎了,哎算了真倒霉。”
购物车:“买一送一”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赠品存在瑕疵也需要进行赔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亦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产品。
因此,对于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保价陷阱
我的主人也有细心的时候——许多商家推出“保价双十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提前购买,于是,她联系商家客服商量好到货后及时退差价。
但保价真的靠谱吗???
在眼花缭乱的保价条件下,我的主人忽略了“平台优惠券、限时活动及赠品等均不在保价范围内”的条件。甚至…
主人:“我刚收到货,这个商品就下架啦?什么?商品售罄下架不保价?”
购物车:“ 别被套路啊主人!这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快递陷阱
随着商家销量在这段时间内成倍增长,物流往往很难得到全面保障,快递延迟、物品丢失、商品损坏等均不可避免,这不巧了,我主人因为没有验货签收和及时拆箱的习惯,这几种她是一样不落,全占了!
主人:“物流公司以包装未损坏为由拒绝赔偿,商家以买家未验收、留存证据,拒绝换货。”
购物车:“那赶紧查查你的快递勾选了保价服务吗?”
主人:“啊呀...忘了”
购物车:“得...”
网购时,一定要保留快递物品的发票、订单截图、证明快递物品价值的视频、图像等证据,以便后期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过于贵重的物品,邮寄时一定要选择保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而有保价服务的物品,快递公司则需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网络诈骗陷阱
作为“双十一”消费主力军,主人不仅是各位商家青睐的对象,也成为了不法分子注意的对象,我盯睛一看…“亲,您已成功付定,充购物金享满1000减500优惠,点击链接即可获得。”“亲,您的交易系统存在故障,请添加客服微信,为您退款。”“亲,您的快递因途径疫区已被‘污染’,扫描二维码即可进行理赔。”
主人:“哎哟,这些信息看起来都挺划算的,这个链接我点点看...”
购物车:“主人,千万别点!此类链接,一定要拨打官方客服电话和第三方支付网站官方客服电话,确认事实真伪,小心不法分子冒充商家啊!”
以交易订单故障或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退款为由,要求添加微信的,一定要谨慎,更不能提供账号、密码、验证码、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账号。接到快递公司人员电话或短信,及时确认快递是否真的丢件或损害,联系官方客服协商,不下载不明软件、不访问不明链接。
1.向网站平台投诉
消费者可向各个购物网站的客服部门提供与商家交易记录、协商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投诉或举报。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纠纷也可向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尽量索取到购物凭证或交易协议等相关证据,收货时留意查看票据公章,若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3.向快递公司投诉
网购商品在寄送环节出问题,并非商家有意欺骗,商品受损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打电话投诉快递公司。
4.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消费者可以根据投诉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拨打维权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等投诉。或网上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进行投诉或举报。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留下单截图、与商家聊天记录、电子发票等证据,确保维护个人正当合法权益。
6.网上报案
若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经历一番“大杀特杀”之后
钱包兄奄奄一息
然而掏空钱包后,
主人才发现自己已经深陷“诱饵陷阱”
商家早已将大多数消费者的心理拿捏在手
面对主人惨痛的反面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理性看待“双十一”
在自己能力范围内
适度消费 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