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