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融媒讯(通讯员 梁柔雪)人无信不立。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双方都有履行义务。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容易让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最近,市民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因口头承诺带来的糟心事儿……
12月20日,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市民刘女士于12月13日在本市某家居店订购家具,并交纳一万元定金,与商家约定半月后送货,并口头承诺验货后付清尾款。结果商家中途反悔,要求先补齐尾款再发货,或者退还定金终止交易,刘女士认为不合理,遂投诉至12315和12345平台,要求商家按照约定价格及时间送货。
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及时和双方联系沟通。经了解发现,刘女士与商家之间纠纷是因互相缺乏信任导致,刘女士担心直接付清款项后家具达不到预期标准,而商家表示因支付尾款为口头承诺,存在消费者拒付的风险。
宜都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指出,口头承诺和票据都属于协议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刘女士不购买,将承担定金无法返还的风险,如果商家不履行原先的协议,将双倍返还定金。最终,经过法律宣传,相互沟通交流,刘女士与商家达成和解并补充签订货到付款协议书,承诺在验货后交付剩余款项。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是预付款,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如双方对订金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订金应当返还。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据时,要注意分清,避免遭受损失。当遇到“定金一律不能退”之类的条款,消费者可主张自己的权利,及时维权。
(责编:李华 向姝 审核:党艳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