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学习问答

2026-03-02 09:53  

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问:村民委员会如何设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问:村民委员会如何组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问: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哪些下属委员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问:村民委员会有哪些法定职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增强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哪些基本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问: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任期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问:哪些人享有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问:选民名单何时公布?对名单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如何产生?有哪些资格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问: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如何补选?补选成员的任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问:村民会议如何组成和召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问:村民会议召开和所作决定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问:村民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问:哪些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问:村民代表会议如何组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问:村民代表会议如何召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问:村民小组职能是什么?村民小组会议如何召开?村民小组组长任期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问:村民委员会如何组织协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等参加。涉及农业科技、工程建设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对协商确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问:村民委员会应公开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问:村民如何监督村务公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问: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建立和运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务监督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村务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接受民主评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问: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问:驻村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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