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出行!湖北电动自行车拟出新规

2023-05-15 18:06   湖北交警  

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出行交通工具

因其便捷、小巧等特点

而深受大家青睐

但由于一些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日前,湖北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告,就《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

下面跟着交警蜀黍

来看看《办法》部分重点内容

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上牌

可以要求退换货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

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其间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电动自行车

应及时申请临时通行号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于本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除外;本办法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另行规定。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适用本办法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过渡期领取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登记管辖区域外使用,过渡期结束后,该类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不可伪造、变造、冒用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登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继续有效。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禁止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

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机动车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四)牵引动物;

(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动自行车按规停放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

在未设定停车场所、未划定停车标志或标线的地方停放电动车时,禁止停放于下列区域: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

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引起网友广泛热议

对此,湖北省社科院政法所副研究员表示

“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不是政策制定者拍脑袋想出来的,一定是通过社会调研,并且借鉴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而产生的。”

事实上,在发布“管理办法”的同时,湖北省司法厅还同步发布了《关于<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其中就有明确提到,湖北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000万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安全等方面出现诸多难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湖北省在电动车管理领域专项立法还存在空白,因此制定了这一“管理办法”

同时,该“管理办法”也由湖北省公安厅联合司法厅开展调研论证,走访上海、浙江等地后才拟定。湖北省社科院政法所副研究员表示,不管“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的对搭乘人员年龄的限制,还是人数的限制,都是给予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考虑的,人民群众也应该把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行驶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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