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宜都市打击非法捕捞、违规垂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及期限
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永久性全面禁捕。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长江干流宜都段、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清江宜都段、渔洋河宜都段全部水域,其他通长江、清江、渔洋河支流以通江河口岸线为基准,上溯两公里水域,禁捕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止(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二、禁钓区域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等特定区域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一)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葛洲坝坝下至枝城杨家溪);
(二)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高坝洲电厂坝上至下溪口或石场坡);
(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跨江河桥梁所在区域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三、限钓区域禁钓区以外的天然水域。
四、禁止和规范行为
(一)根据法律规定,全市所有水域、所有时段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包括捕螺、蚬、虾等);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进行生产性垂钓,禁止离岸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毒饵料、窝料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进行垂钓。
(三)钓具钓法管理: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原则上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垂钓时禁止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四)钓获物管理: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垂钓人员钓取的渔获物禁止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置。
五、禁用渔具、渔法(摘要)
(一)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二)禁止使用地笼网、刺网、灯光网等进行捕捞;
(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以下钓具和钓法为禁用渔具:
1.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具有真饵和单钩,为延绳结构,定置在水域中作业);
2.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具有真饵和单钩,为延绳结构,随水流漂流作业);
3.拟(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
4.钩刺耙剌(仅限锚鱼、武斗竿)主动收竿使钩剌入捕捞对象的身体将其捕获,用钩或剌的方式作业;
5.投射箭铦耙刺由绳索连接箭形尖剌或者带有倒剌的尖剌构成,以投射的方式作业;
6.投射叉剌耙剌由柄和叉构成,以投射的方式作业。
六、法律责任(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劝阻或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和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奖励标准:视案情奖励,一般案情奖励200元、较大案情奖励500元、重大案情奖励1000元,奖励的通知及兑现流程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与解释。
举报电话:
宜都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717-4822608
长航公安宜都派出所 0717-4836110
宜都市公安局 0717-4900770
红花套派出所 0717-4887110
高坝洲派出所 0717-4804110
姚家店派出所 0717-4827110
五眼泉派出所 0717-4856110
聂家河派出所 0717-4770110
潘家湾派出所 0717-4735110
王家畈派出所 0717-4790110
松宜矿区派出所 0717-4600110
枝城派出所 0717-4660110
陆城派出所 07174905110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