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常见认知误区,你知道哪些?

2022-09-05 10:42   宜都交通  

误区一: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二轮、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酒驾同样违法。


误区二:酒量大喝得少不属于酒驾

酒量的大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以上即为饮酒驾车,达到80毫克则为醉酒驾车。


误区三: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中午饮酒晚上开车,或者晚上饮酒第二天早上开车,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标就构成酒驾。


误区四:酒后挪车不属于酒驾

不管速度快慢,即使只是挪动车,也属于酒驾。


误区五:在马路以外的地点驾车不算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广场、公共停车场、小区内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酒后驾车行进,也属酒驾。


误区六: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浓度

有的人酒驾遇到交警巡查,就采取喝水、抽烟、吃口香糖等方式,想降低口腔里的酒精含量,这些都是徒劳。

酒精检测仪检查的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同时,还要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是否属于酒驾。


误区七:在交警面前饮酒逃避处罚

有的人随车携带白酒,一旦酒驾遇到交警,马上下车拿起酒瓶猛灌,辩称“下车才喝的酒”。

按照相关规定,被现场查获的当事人为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饮酒的,同样以酒驾论处。


误区八:提取血样前逃跑就不能认定酒驾

有的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趁办案人员疏忽溜之大吉,以为这样办案机关就没有证据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误区九:指使他人酒驾不用担责

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否则将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指使他人酒驾同样以酒驾论处。


误区十:纵容酒驾无需担责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车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司法实践当中已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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