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问:居民委员会如何设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问: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哪些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问: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问: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哪些下属委员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问: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具体职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二)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居民;(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区安宁;(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六)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七)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八)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工作;(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哪些基本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问:如何理解居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居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问:居民小组如何设立?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组长如何推选产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问:居民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任期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问:哪些人享有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问:选民名单何时公布?对名单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经登记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问: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如何产生?有哪些资格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推荐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为候选人。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问:选举居民委员会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选举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问:如何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问: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应如何补选?补选成员的任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补选。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问: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居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会议可以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居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居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问:居民会议如何组成和召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问:居民会议召开和所作决定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居民会议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问:居民代表会议如何组成和召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其他居民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问: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和所作决定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问:居民委员会如何开展协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等参加。对协商确定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问:居民委员会应公开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的监督:(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三)居民委员会所有和使用的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四)社区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五)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六)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七)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居民的查询。
问:居民如何监督居务公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居民有权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问:居务监督委员会如何建立和运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问:居民委员会成员如何接受民主评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问:居民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三)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四)本社区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居民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问:驻社区单位与居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不参加本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组织讨论同驻社区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驻社区单位参加会议时,驻社区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在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中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遵守居民公约,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