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 赵曜)12月11日,宜都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并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
2020年12月,被告李某驾驶小轿车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曹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曹某受伤。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曹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赔偿协商无果,原告曹某诉至法院。
宜都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且标的额较小等基本情况,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团队办理。因被告李某在外地,调解工作人员在征求原、被告及保险公司诉前调解意愿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主持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宜都法院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记者了解到,“诉前调书”字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相关链接:哪些民事纠纷可以适用诉前调解程序?
(一)劳务合同纠纷;(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四)相邻关系纠纷;(五)劳动争议纠纷;(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七)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八)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
